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有望在何时实现?

2024-05-09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有望在何时实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2018年1月26日举行。发布会上,卢爱红表示,下一步人社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推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医保智能监控,完善医保医疗服务管理政策,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修订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建立费率调整机制,推动职业人群全覆盖。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待遇规范调整,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完善落实基金监管政策措施。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有望在何时实现?

2. 为什么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央调剂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均衡地区间负担。
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逐步实现了省级统筹。虽然全国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资金有4.14万亿元,但近2/3集中在东部地区少数几个省份,而辽宁、黑龙江等一些省份的基金运行则面临很大压力,已经出现了当期的收不抵支。
因此,提高统筹层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基金进行统筹有其必要性。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
应参保人数,起步初期暂按企业就业人数和参保人数平均值核定。随着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推进,对在职应参保人数可逐步过渡到以覆盖常住人口的全民参保计划数据为基础核定。

扩展资料: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
二是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
三是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中央调剂吗?

发布会上,卢爱红表示,下一步人社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推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医保智能监控,完善医保医疗服务管理政策,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修订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建立费率调整机制,推动职业人群全覆盖。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待遇规范调整,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完善落实基金监管政策措施。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中央调剂吗?

4. 我国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吗?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二是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三是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四是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不变,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来源:  新华网

5.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
二是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
三是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是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不变,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文件发布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7.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介绍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由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发布,包括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等十一条内容。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介绍

8.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二章 基金的征集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
  (七)、财政给予的补贴;
  (八)、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
  (九)、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全部职工按统一比例筹集。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第九条 经济困难的企业确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缓缴的具体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基金的支付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用基金购买的债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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