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2024-05-09

1. “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2. “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我公司是一家县级石油公司,由于债务沉重,已接近破产,被银行起诉索债。经法院调解,我们与银行达成了以资抵贷的协议,但此项工作的有关涉税事宜我们不太清楚,查阅手头资料亦找不到明确依据,特请教如下:1.企业由于无力还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以资抵贷协议,企业用部分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是否应缴纳不动产销售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2.如需要缴税,纳税日期应从何时计算?缴税基数如何确定?3.国企脱贫解困中以资抵贷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这方面国家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你来信中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明确: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贵公司无力归还贷款,以部分厂房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贵公司有偿转让给银行,贵公司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厂房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二、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同样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贵公司如果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旧厂房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再加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的合计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但是,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率目前应按4%执行)征收增值税。贵单位以设备或汽车抵债,是否缴纳增值税请结合设备的作价情况对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有关税收外,贵公司还需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税法对国有企业以资抵债尚无优惠政策出台,如今后有政策出台,请按新规定执行。 

3. 以资抵债该纳哪些税税收征纳6期

现实经营中以资抵债的情况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企业为了取得生产经营用的周转资金,以资产抵押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而到期后无力偿还的;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购销活动属于赊销行为,债务在合同到期之日不能履行债务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不同的资产偿还债务有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征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借以资抵债之名,行偷逃税收之实。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凡是有以资抵债现象的,一律征收税款的做法未必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实中,个别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债务,在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却不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而实施以资抵债的方式,债权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认可,否则将成为死账。对于这种以资抵债行为征收税款是理所当然。但是另一个方面,也有一些纳税人属于经营不善,债务缠身,处于停产或倒闭状态,被迫无奈只好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偿还债务,这种以资抵债的行为虽被视同销售行为,但却没有货币资金的流入。像这种走到了山穷水尽经营境地的纳税人以资抵债后,还要举债纳税,纳税人很难办到;实际上税务机关对这种行为的税收也基本上处于空白。国家税收政策上有明确的纳税规定,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成了征纳双方都难以解决的一道难题,这种情况下,税收调节分配作用显然被扭曲了。笔者建议,对于以资抵债纳税不能一概而论,全部纳入税收范畴,而应当分清情况再作出具体规定。把有偿还能力但恶意欠账,用以资抵债方式偿还债务的行为纳入征税行列;把那些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倒闭状态的纳税人,只有用以资抵债方式才能偿还债务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税优惠待遇,把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落到实处,这也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合理的原则。

以资抵债该纳哪些税税收征纳6期

4. 以资抵债的纳税处理

以资产抵贷款是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对超过还贷期仍未偿债的贷款人, 以其抵押的资产和物资抵偿借款本息的一种债务偿还方式。企业以房屋、设备、汽车或土地等资产抵贷应缴纳以下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 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按4%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以设备或其他汽车(不征消费税的汽车)抵贷,根据设备的作价情况,按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借款方时,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5. 债务人以资抵债,求企业所得税。

胡编瞎造,
抵偿债务70万,必须取得对方同意认可,并在税务上作销售处理。
重要的是作价含税70万,同时开给对方7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于是否损益,通过销售收入与成本结转在本年利润账户体现,不可能也不需要单独计算,缴纳企业得所税,
这笔70万的应缴销项税为:70万元/1.17*0.17=101709.40元(未抵扣进项税额)
…………
另外,没有不含税的“市场价”。“市场价”都必须是“含税”的
依据增值税法,售卖上取得的价款都含应缴增值税,不存在“不含税”,
当然,库存商品的帐面成本本来就不含增值税
……………
以上说的比较规则的账务处理,当然现实中小企业太正规老实,可能撑不下去,这个就不谈了

债务人以资抵债,求企业所得税。

6. 抵债资产该不该交税?

抵债资产该交税。
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

扩展资料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记入抵债资产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观点及做法。一种认为,收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直接费用,构成了抵债资产的成本,理应比照一般资产的初始确认方法,将直接费用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另一种观点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在已有市价或评估价值之外再将税费记入其入账价值,则其价值已不公允,与公允价值计价相悖。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一是抵债资产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被动地作出让步而接收的资产,并非其主观意愿持有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一般会在短期内处置,其成本费用不在待处理期间摊销,所以相关税费记入抵债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在财政部有关准则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也提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税费和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所以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债资产

7. 以资抵债该纳哪些税 税收征纳2002年6期

现实经营中以资抵债的情况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企业为了取得生产经营用的周转资金,以资产抵押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而到期后无力偿还的;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购销活动属于赊销行为,债务在合同到期之日不能履行债务的。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不同的资产偿还债务有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征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借以资抵债之名,行偷逃税收之实。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凡是有以资抵债现象的,一律征收税款的做法未必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实中,个别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债务,在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却不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而实施以资抵债的方式,债权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认可,否则将成为死账。对于这种以资抵债行为征收税款是理所当然。但是另一个方面,也有一些纳税人属于经营不善,债务缠身,处于停产或倒闭状态,被迫无奈只好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偿还债务,这种以资抵债的行为虽被视同销售行为,但却没有货币资金的流入。像这种走到了山穷水尽经营境地的纳税人以资抵债后,还要举债纳税,纳税人很难办到;实际上税务机关对这种行为的税收也基本上处于空白。国家税收政策上有明确的纳税规定,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成了征纳双方都难以解决的一道难题,这种情况下,税收调节分配作用显然被扭曲了。
      笔者建议,对于以资抵债纳税不能一概而论,全部纳入税收范畴,而应当分清情况再作出具体规定。把有偿还能力但恶意欠账,用以资抵债方式偿还债务的行为纳入征税行列;把那些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倒闭状态的纳税人,只有用以资抵债方式才能偿还债务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税优惠待遇,把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落到实处,这也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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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该纳哪些税 税收征纳2002年6期

8. 以物抵债需要交税吗

法律主观: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 债务 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 债务人 将事先 抵押 、 质押 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 抵押权 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通过拍卖也可以进行 债务清偿 ,一方面拍卖时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拍卖会知名度、扩大受卖人范围,从而增大拍卖物的竞买力,提高拍卖物价格。另一方面变卖方式要灵活,可采取:一是即时变卖。对于那些极易变质、贬值、灭失的抵债资产要千方百计及时变卖,不应坐失良机。二是添附后再卖。对于添附后可大大增加原有抵债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抵债资产,可添附后再卖。三是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后再卖。对于那些整、零变卖价格有巨大悬殊或难、易有重大差别的资产,可将其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后再卖。 总的来说,在发现自己非法集资后,积极地减少受害人损失。可以有效的减轻,或者免于 刑罚 。大家在非法集资以物抵债后,也是可以的。但是以物抵债并非一定可以清偿。如果还有相关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 律师 的帮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