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24-05-10

1. 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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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政策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74元),现就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五险”缴费基数(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机关事业单位“五险”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均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4〕7号)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间,分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申报缴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四、工作要求(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还未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门槛降低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三、自愿原则新政策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互转,选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政策灵活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 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17年湖北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政策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74元),现就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五险”缴费基数(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机关事业单位“五险”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均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4〕7号)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间,分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申报缴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四、工作要求(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还未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门槛降低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三、自愿原则新政策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互转,选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政策灵活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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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政策

2017年湖北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政策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74元),现就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五险”缴费基数(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机关事业单位“五险”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均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4〕7号)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间,分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申报缴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四、工作要求(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还未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门槛降低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三、自愿原则新政策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互转,选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政策灵活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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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政策

4. 湖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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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政策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74元),现就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五险”缴费基数(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机关事业单位“五险”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均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4〕7号)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间,分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申报缴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四、工作要求(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还未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门槛降低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三、自愿原则新政策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互转,选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政策灵活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7年湖北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政策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74元),现就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五险”缴费基数(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机关事业单位“五险”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均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4〕7号)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间,分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申报缴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四、工作要求(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还未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门槛降低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三、自愿原则新政策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互转,选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政策灵活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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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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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政策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74元),现就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五险”缴费基数(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机关事业单位“五险”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均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4〕7号)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间,分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申报缴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四、工作要求(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还未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门槛降低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三、自愿原则新政策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互转,选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政策灵活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 湖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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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要求,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上调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具体调整办法包括三种,实行累加。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挂钩调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对高龄、偏远地区人员有倾斜对高龄人员,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4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省人社厅强调,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8. 湖北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规定

湖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职工缴费标准: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2、2019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
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
一、农村个人养老保险怎么交费,一年交多少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而制定出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13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参保人可按照自己的经济条件合理选择缴费档次。
二、农村怎么交养老保险金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城镇职工养老保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主要如下:
1、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含农村户口人员);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2、缴费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是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基数进行缴费,缴费相对较高;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费较低;
3、筹资结构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中年人的缴费予以补助;
4、待遇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待遇计发办法是按照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标准相对较高;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