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3年7月1日新的医保政策是什么

2024-05-10

1. 上海2023年7月1日新的医保政策是什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关键亮点一:2022年7月1日起,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小编解读:医保个人账户实现“家庭式”共享,需要注意的是,共享的范围仅限于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之外的医保待遇,仍然仅限于本人享受。医保个人账户本身即具有个人医疗消费储蓄账户性质,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但原规定在个人账户的使用上局限于本人的医疗消费,这次办法的改革实现了这部分资金的“家庭式”共享。关键亮点二:2023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由目前的1500元降低为500元,退休人员则分类降为300元和200元。小编解读:      个人自负段是指完全需要由本人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消费金额,降低自负段的标准,其实也就意味着可以更快地进入“共付段”,实在是一则利民的好消息!


上海2023年7月1日新的医保政策是什么

2. 关于上海今年7月1日出台的社保政策

从7月1日起,两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参加上海城镇养老保险。■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从业者离开上海社保如何转续?2012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户籍新政加上社保新政,对于那些准备长期扎根上海的外来者而言,无疑是重大的利好。但是对于其他外来从业者,他们的心中还存有忐忑和犹疑。根据现有的政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而且现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省(市)、自治区之间还无法转移接续。于是,许多外来从业者担心:“一旦缴纳了上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在上海打工两三年后,要离开了,缴的钱还有没有用?”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衔接问题,市人保局在昨天的政策问答中特意做了说明: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记载其缴费情况及其缴费年限,考虑到国家正在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因此,待国家办法出台后,本市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邱婕也向记者表示,上海此次出台社保新政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国家《社会保险法》已经在制订当中。草案中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目前,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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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医保是不是出了什么新政策啊

上海市政府最近发布44号文件公布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大多数参保人员、上海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急诊将自付5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只需自付40%。
  
  
   试行办法的
适用对象
为  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不同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由医保基金支付70%,门急诊支付5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急诊支付5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急诊支付50%。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60%的费用。
  
  参保人员享受以上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上海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次年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上海医保是不是出了什么新政策啊

4. 上海新医保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法律分析:上海2022年医保十月份开始缴费。上海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10起开始受理至2020年12月25日结束。一般情况下, 上海市在职职工在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的计入金额,进入自负段,其中自负段的金额为1500元。在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只要超出自负段1500元以上,才可以由医疗保险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报销。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根据病人年龄以及看病医院等级不同,分别为50%到75%不等。一般44岁以下的在职职工,超过门、急诊起付标准1500元,在一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65%,二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60%;三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50%。如果超过了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超过门急诊起付标准1500元,在一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75%,二级医院就诊的职工,医保可报销70%;三级医院就诊的职工,医保可报销60%。另外,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在职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统筹报销比例高达85%。其中,门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家庭病床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8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 上海新医保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法律分析:上海2022年医保十月份开始缴费。上海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10起开始受理至2020年12月25日结束。一般情况下, 上海市在职职工在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的计入金额,进入自负段,其中自负段的金额为1500元。在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只要超出自负段1500元以上,才可以由医疗保险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报销。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根据病人年龄以及看病医院等级不同,分别为50%到75%不等。一般44岁以下的在职职工,超过门、急诊起付标准1500元,在一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65%,二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60%;三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50%。如果超过了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超过门急诊起付标准1500元,在一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75%,二级医院就诊的职工,医保可报销70%;三级医院就诊的职工,医保可报销60%。另外,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在职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统筹报销比例高达85%。其中,门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家庭病床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8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新医保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6. 上海新医保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法律分析:上海2022年医保十月份开始缴费。上海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10起开始受理至2020年12月25日结束。一般情况下, 上海市在职职工在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的计入金额,进入自负段,其中自负段的金额为1500元。在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只要超出自负段1500元以上,才可以由医疗保险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报销。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根据病人年龄以及看病医院等级不同,分别为50%到75%不等。一般44岁以下的在职职工,超过门、急诊起付标准1500元,在一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65%,二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60%;三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50%。如果超过了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超过门急诊起付标准1500元,在一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75%,二级医院就诊的职工,医保可报销70%;三级医院就诊的职工,医保可报销60%。另外,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在职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统筹报销比例高达85%。其中,门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家庭病床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7. 上海医保最新政策

一、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  ①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②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③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人员;  ④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⑤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⑥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  ⑦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① 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② 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 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④ 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  3、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4、其他人员:  ①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②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③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本市户籍职工老年遗属。  ④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  二、2022年上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提醒事项  已办理异地备案的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长三角地区(苏、浙、皖)已开通长三角异地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  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流程,可至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三、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办理方式  1、上海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村委会参保登记。  2、 其他人员  a.通过手机随申办APP办理(限当年出生新生儿、60周岁以上人员、本市户籍的外省市籍配偶)  b.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参保登记。  推荐阅读:  上海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办理材料

上海医保最新政策

8. 上海医保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  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人员;  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  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3、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4、其他人员:  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本市户籍职工老年遗属。  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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