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024-05-20

1.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是的,不是你的居住地,而是你原来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补领、换领,因为只有原来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才有你的车辆信息及档案。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损毁应向什么部门申请补办

个人好处理,企业要组织机构代码证,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损毁应向什么部门申请补办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审批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扩展资料
补领、换领申请材料
1、补换领行驶证:
a)《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b)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
c)《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提供)
2、补换领号牌:
a)《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b)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
c)属于换领号牌的,还需将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交回;(自行提供)
d)《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提供)
3、补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a)《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b)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
c)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4、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a)《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b)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
c)原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提供)
d)《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提供)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公安局-交警: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服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损毁应向什么部门申请补办

4.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哪个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法律分析】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5.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几日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6、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几日

6.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几日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5、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6、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8、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1、改变车身颜色的;2、更换发动机的;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5、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7.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几日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5、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6、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8、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1、改变车身颜色的;2、更换发动机的;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5、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几日

8.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如何补办?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 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