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终止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2024-05-15

1.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 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2.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3.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4. 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深交所终止上市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拟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者更正公告;公司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获得相关责任主体弥补;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二)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已撤换被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对重大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三)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未达成和解的,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三方已承诺:将对赔偿基金不足或者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四)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重新上市保荐人已对上述事项逐项说明,认为本次违法行为影响已基本消除、风险得以控制,符合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推荐意见。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5.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6.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7. 相关人士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说了什么?

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深交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同时,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执行力度,激发证券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制度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

相关人士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说了什么?

8. 深交所审议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期间,如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是否可以暂停终止上

您好,深交所审议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期间,如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可以暂停终止。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摘要】
深交所审议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期间,如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是否可以暂停终止上【提问】
您好,深交所审议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期间,如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可以暂停终止。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回答】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