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

2024-05-20

1.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二)条法司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三)保护协调司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五)专利管理司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六)规划发展司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七)人事司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

3. 知识产权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知识产权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4. 知识产权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法律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

6.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7. 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考察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时,不难发现许多企业特别设置了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到软件立项、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每一环节,并为对外事务提供法律保障;
企业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事务,以杜绝在管理中出现的缺陷或者将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
相反,我国有的企业往往是遇到法律纠纷人员参与问题的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上的差距以及时间上的限制,问题涉及范围大、问题的积累较多,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进而给企业带来麻烦。
一、物业纠纷形成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不健全,存在漏洞。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慢,但是发展速度较快,但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涉后性,许多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致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是导致当前物业纠纷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虽然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民法典》,但是仍存在小区管理中哪些是物业管理负责,哪些是业主自身负责,哪些是居委会负责,责职不明,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部分物业服务纠纷是由于房屋开发企业所建的房屋的墙体、屋面存在漏水致业主家具受损、装璜受损。大部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其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的,所以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与房屋开发企业是一家,应由房屋开发企业承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加之部分房屋开发企业当初为销售房屋故意作虚假宣传,夸大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特别是外地开发商,房屋销售完就走路,结果业主入住后,发现多方面配套不到位,或是原来的承诺没兑现,为后来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发生矛盾埋下隐患。
(三)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瑕疵。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员,部分是年龄较大,对相关的物业管理知识不够了解,责任心不够强,有在做一天算一天的想法,不能弄清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严格遵守双方的物业合同的约定,如对小区卫生不能做到经常化打扫或打扫不及时;对小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保人员流于形式;对小商小贩进入小区管理不严;对小区绿化管理不到位;有时遇到涉及业主权益的纠纷不敢管,最终造成业主间发生矛盾。最终业主们以拖欠物业费来表达对物业管理的不满。
(四)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规范,且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有些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怎么产生的业主均不清楚,业主相应的知情权、选择权不能得到实现,所以业主易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是不予认可。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充分行使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履行合同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时不能及时交涉,真正代表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企业失信有什么后果
1、影响企业参与各类活动
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称号等活动。在申请办理各类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格等有关事项时,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审慎审查。
2、融资、贷款等日常经营受限
企业征信报告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导致银行增加贷款手续、降低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和融资的额度,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贷款申请失败或者融资失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因此而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3、企业负责人任职将受限
按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4、影响商务合作
信用不良,使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影响商务谈判、增加被合作对象考察的时间、降低客户忠诚度、减少签约率等,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作为企业,维护良好的征信记录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任何时候任何市场环境下,企业信用都是至关重要,只有有良好信用的企业,才会有长远的发展,信用良好的企业会在许多方面受益。反之,信用不良也要承担应有的后果。

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8.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怎样的

一、集团企业管理模式
首先,在集团总部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副总经理亲自挂帅,全权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各项事务。委员会由集团副总经理、法律顾问、集团办公室主任、各产业块经理与办公室负责人等7人组成,独立行使如下职能:
(1)结合企业特点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方针策略及规划。
(2)指导集团产业块以及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各项规章制度。
(3)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4)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与个人提起法律诉讼或通过非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5)组织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研究开发人员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
(6)协调部门之间、产业块之间的知识产权事务。
(7)督促集团各产业块及时对已具备条件的专利、商标、版权等进行申请、注册的保护工作。
其次,集团办公室、行政部、发展部、集团下属的各产业块办公室、发展部、集团下属的各产业块办公室、发展部、产业块总经理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每月与上述各部门召开一次会议。在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这些部门和个人将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落实到集团以及各产业块的每个部门、每个职工、每项工作及其每个环节中去。同时,这些部门亦将在知识产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建议及时反馈给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
此外,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还与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搜集各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为已所用。
二、产业单一的中型企业管理模式
产业单一、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亦应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作为董事会的智囊团,直接由企业董事会领导,该部由主管技术与法律事务的副总经理负责,下设技术室、商标室、法律室、信息室。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由副总经理定期召集开会,研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的产业策略、经营方针,从而开成一种网络型的管理模式。各职能部门对总经理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2)制订企业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3)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产业策略,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
(4)开展职工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职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5)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监控网络,防止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模式
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具有规模小、技术含量高、机构精简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宜采取点面结合型管理模式,即选择重点,协调全面。无须质疑,科学技术的此类企业的生命,其重要然居各部门的首位,因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独立设置,而与本企业的总工程师办公室或者科技管理部门相结合。设置专职人员,专司专利、商业秘密、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工作,并直接由企业中主管知识产权的干部领导。
另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选派方面,我们认为大中型企业均应配备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才,技术部门应有专利代理人,商标部门应有商标代理人,法务部应有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管理人员专业化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大趋势,许多跨国公司对此均十分重视权宜之计,一方面企业须加强与外部各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及事务机构的联系,以及时获得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和咨询,了解政府政策、行业要求。另一方面,从企业长远发展需求角度看,企业须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把企业现有的技术成果、专利方面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合同的法务人员集中起来,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并鼓励职工参加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或律师资格考试,努力造就一批既熟悉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懂得企业管理知识,又懂得本行业专业技术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更好为本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