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详细点哦)

2024-05-14

1.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详细点哦)

(1)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要约已送达被要约人,即要约已经生效,但被要约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要约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被要约人,仍可将其要约撤销。如一旦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则要约人无权撤销该要约。在这个案例中,甲将撤销通知送达被要约人乙的时候,被要约人乙已经发出接受通知了,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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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经济法案例

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③《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3. 国际经济法 一个案例分析

CIF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支付费用,保险也应由卖方购买,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我认为案例中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虽然CIF的风险转移也是在装运港的船舷,但卖方没有按CIF合同要求购买保险,导致买方无法对运输途中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经济法 一个案例分析

4. 跪求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玉米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乙丙买卖合同。
2.适用。该公约适用条件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经营者之间。
3不适用。理由同上。适用我国合同法即可。
4.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在目的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义务有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5.乙丙之间达成合意即告合同成立,风险即发生转移。属于在途运输合同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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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的5月3日电传是要约,投标之用,我国招投标法、合同法来看该投标行为是要约。
2、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价构成反要约。
3、意方能撤销5月5日的发价。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销。第18条规定要约不得撤销。你看条文后判断是可否撤销。
4、中标行为只是合同中的承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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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个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求解答

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CFR是卖房负责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但由买方负责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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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由于合同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如果A国也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约定了保质期,根据《公约》第三十九的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买方并未因未及时检验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存在的无效宣告权。
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所以,买方发出的通知是有效的。
3、根据《公约》第八十二条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或者(b)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
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可见,贸易公司并未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
4、根据《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可见,贸易公司不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追究其对食物中毒事故伤亡的人的人身伤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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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解答 万分感谢

1.银行没有义务追回货款。信用证是卖卖单据的业务,银行不对货物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2.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只要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上的要求,就应向受益人支付货款,而开证申请人亦必须付款赎单。
3.有权受理,因有仲裁协议。
4.应迅速跟对方协商采取措施补救;协商不成,立即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