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申请人才公寓有什么要求?

2024-05-15

1. 请问申请人才公寓有什么要求?

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解决人才在某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补租、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附之以社会闲置房作为补充。 通常是限定租期,高级人才入住附带政府补贴。申请人才公寓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必须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在市本级建立公积金账户,与所在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开始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其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任何房产(或本人、配偶及日常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除此之外,还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学位获得者,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杰出人才;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人才(含在体育、文学艺术等方面获国际、国家级奖项的特殊人才);市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请问申请人才公寓有什么要求?

2.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是什么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如下:1、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并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3、区重点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4、教育、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领域引进的高素质人才;5、对上海发展做出贡献的辖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解决人才在某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
“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补租、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附之以社会闲置房作为补充。通常是限定租期,高级人才入住附带政府补贴。
一般人才公寓都设置有入住门槛,根据学历、职称和年龄等条件的不同,配置不同的人才公寓。另外,除了上述条件外,员工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租金或申购后才能入住人才公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是什么

4.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应无任何违纪违法问题和不良记录,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且未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包括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国家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前100名及国家“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毕业5年内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院校毕业生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认定优秀技能型人才;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或技能型人才。

申请材料

想申请人才公寓,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公寓申请表;

2、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承诺或未婚承诺;

3、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分类评价证书等相关证明;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5.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未毕业满5年,拥有本科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人才公寓属于保障性住房,是指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解决人才在某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补租、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附之以社会闲置房作为补充。通常是限定租期,高级人才入住附带政府补贴。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6. 苏州人才公寓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苏州人才房申请的条件是达到以下关于人才的具体要求:1.顶尖型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2.领军型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青年项目除外),“万人计划”人才(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3.拔尖型人才:“四青”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青年项目)、“万人计划”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4.骨干型人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苏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5.储备型人才: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各地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各地紧缺工种目录和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7. 苏州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 1、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且毕业未满3年 2、在本市创业或就业3、本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苏州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8.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租期最长不超过5年。人才公寓是政府为引进的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周转用房,原则上只租不售,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法律依据:《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人才公寓为“周转用房”,租期对照承租人的劳动服务合同有效时间确定,最多为3年。租赁期满后一般不得续租。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3个月向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可以续签一次,续住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