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有董事长吗

2024-05-20

1. 国企有董事长吗

1.当然有了,像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中国石化董事长陈同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裁、党组副书记、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王建宙。。。。。
2.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还有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民营企业董事长当然是出资人了.
3.这要看公司成分。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是政府任命,其他则有选举产生,民营类企业董事长如上,个人独资当然是出资人了,股份公司则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是控股最多的人担任。
4.董事长不分国企还是私营都是可以罢免的,并且都有任期。

国企有董事长吗

2. 国企董事有实权吗

法律分析:有。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任命的,同时由于国家才是最大的股东,所以董事长本身没有什么股票,而总经理,是公司法的行政的领导,负责公司法的日常经济活动,总经理是要对董事会负责的,董事会是可以免除总经理的职务的,但由于国企的总经理一般也是国家任命,现时也是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之一,基本上不会出现董事会免除总经理的职务的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 国企董事有实权吗

法律分析:有。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任命的,同时由于国家才是最大的股东,所以董事长本身没有什么股票,而总经理,是公司法的行政的领导,负责公司法的日常经济活动,总经理是要对董事会负责的,董事会是可以免除总经理的职务的,但由于国企的总经理一般也是国家任命,现时也是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之一,基本上不会出现董事会免除总经理的职务的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企董事有实权吗

4. 国企董事长是官员吗

      国企董事长是官员。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5. 国企董事有实权吗?

法律分析:
有。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任命的,同时由于国家才是最大的股东,所以董事长本身没有什么股票,而总经理,是公司法的行政的领导,负责公司法的日常经济活动,总经理是要对董事会负责的,董事会是可以免除总经理的职务的,但由于国企的总经理一般也是国家任命,现时也是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之一,基本上不会出现董事会免除总经理的职务的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企董事有实权吗?

6. 国企副董事长赚董事长年龄

编者按:随着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的发布,央企重组进入到加速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参与整合的央企的董事长的年龄,不可避免的成为合并中一个参考。合并后的央企,干部年轻化将是大概率事件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哪些企业的改革有望在东风中率先推进?近日,越来越多央企、国企换帅的消息不胫而走,使之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

  《证券日报》记者据同花顺数据不完全统计,同花顺央企国企改革板块项下有305家上市公司,其中25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董事长的出生年月。数据显示,目前,“六零”后董事长仍唱主角,“七零”后董事长则凤毛麟角。此外,其中一些上市公司亦存在董事长超期服役的现象。

  七零后高管“小荷才露尖尖角”

  今年以来,包括能源、通信、汽车、航空、煤炭等行业的多家央企国企领导班子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而在这些人事变动中,年龄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原则上,央企领导班子成员退休年龄为60岁,根据情况可放宽到63岁。据《证券日报》统计,在256家披露董事长出生年月的上市公司中,董事长的平均年龄为53岁。其中26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年龄在60岁以上(包括60岁),例如江铃汽车董事长王锡高、同方国芯董事长陆志成已超期服役。此外,一些行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平均年龄高于53岁。如机械设备板块21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汽车行业16家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平均年龄为55岁。

  根据江铃汽车披露的数据,江铃汽车董事长王锡高生于1950年,近五年主要担任江铃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铃汽车集团公司董事。王锡高自2004年5月份起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而同方国芯董事长陆致成生于1948年,他还担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清晶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从出生年月上看,“六零”后为上述256家央企国企董事长的主力,“七零”后董事长则为数不多。数据显示,仅有15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为“七零”后。其中河池化工董事长安楚玉为上述256家上市公司中最年轻的董事长。安楚玉出生于1979年,其先在河池化工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工作,后于2013年来河池化工担任高管。

  此外,在同一行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的年龄也有所差距。例如在6家钢铁上市公司中,物产中拓董事长袁仁军属于七零后,而大冶特钢的董事长为五零后,年纪相差十多岁。

  这样的现象也出现在了上市公司总经理年龄结构中。据统计,在有数据披露的245家上市公司中,这些总经理的平均年龄为50岁。其中年龄在60岁(包括60岁)以上的总经理有3位,其中江铃汽车总经理陈远清出生于1952家,为年龄最大的总经理。

  央企国企高管待遇也不同

  央企国企改革中,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激励机制改革也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据同花顺数据统计,在央企国企分类中,有112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董事长的年薪。24家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年薪超过了百万元。这也和公司所在的行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例如方正证券董事长何其聪的年薪超过700万元,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的年薪约为531万元,而新华保险董事长康典的年薪也超过了500万元。

  也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年薪较少。数据显示,有21家上市公司董事长获得的年薪低于30万元。例如美尔雅属于纺织服装行业,公司董事长杨闻孙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年薪仅为1.2万元,*ST中鲁属于农林牧渔行业,其公司董事长郝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年薪仅为3.5万元。王春城担任华润双鹤、东阿阿胶、华润三九三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分别从这三家上市公司获得的年薪为6万元。

  在公布总经理年薪的上市公司中,有55家公司总经理的年薪超过百万元,方正证券、中信证券总经理的年薪依然位列前两名,此外中集集团、深科技、招商银行等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年薪也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同属于央企国企,但在属于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老总年薪也差别较大。例如在电子行业,深天马A总经理刘静瑜的年薪为260万元,而利达光电的总经理付勇年薪仅为12.63万元;在非银金融领域,方正证券总经理何亚刚获得年薪超600万元,而中国人寿总经理林岱仁获得的年薪仅为77万元。

7. 国有企业董事长持股吗

法律分析:实际情况中,大多数国有企业董事长都没有股份,部分企业董事长有股份一般是通过股权激励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得到的,具体多少可以看公司的股份结构。
法律依据:《国资委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第二条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一)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二)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四)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五)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国有企业董事长持股吗

8. 国有企业董事长持股吗?

法律分析:
实际情况中,大多数国有企业董事长都没有股份,部分企业董事长有股份一般是通过股权激励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得到的,具体多少可以看公司的股份结构。

法律依据:
《国资委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第二条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一)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二)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四)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五)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