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

2024-05-08

1. 售后回购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应确认收入;没有收入,自然也就涉及不到所得税的处理。但是回购价格大于原来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记入财务费用。
签订合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其他应付款
回购的差额: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商品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财务费用
   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售后回购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

2. 售后回购的增值税会计应该怎样处理

  如,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均为17%。甲公司应融资需要,于2012年7月1日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成本为42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530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上述交易,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1)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则每月计提利息费用5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2)12月31日,回购商品时
  借:其他应付款
5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000
  贷:银行存款
6201000
  借:库存商品
4200000
  贷:发出商品
4200000。
  (3)7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其他应付款
5000000
  借:发出商品
4200000
  贷:库存商品
4200000。
[责任编辑:编辑组]

3. 会计、特殊销售核算中售后回购的增值税问题

售后回购,分为
1.回购价是确定的,此属于融资性质的,不应确认收入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差额在回购期间内按期(直线法)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此时,不确认收入就不需交税,也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再回购时,应交税费是重新根据回购价乘以税率。

2.回购价不固定,回购价按当日公允价确定,确认收入,回购的作购进,销售的作销售处理,此时都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正常业务进行增值税计算。

会计、特殊销售核算中售后回购的增值税问题

4.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以上便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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