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2019修正)

2024-04-29

1.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监督应当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审计监督、绩效监督等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区的市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根据需要听取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预算工作基层联系点等的意见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第五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六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草案,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反映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人员、资产基本情况以及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本级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级预算科目。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科目和项目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层次和保险项目编制。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分地区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本级部门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回应社会关切,详细说明资金用途、政策依据和实现目标,增强可读性。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2019修正)

2. 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本省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对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的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进行审计调查。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预算收入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政府投资计划、用款计划、支出种类和预算级次、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结转的情况;

  (五)本级各预算执行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与本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同级国库或者代理同级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可以对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应当有计划地选择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项目,依据政府相关政策、目标与行业标准等,对该项目资金使用的整体或者阶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 各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在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该预算年度财政预算执行结果的同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报告;

  (三)本级财政部门确定范围的财政支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的自评报告;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制定预算执行审计计划。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调查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或者审计调查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政收支的有关资料,配合审计机关检查有关的资产。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审计机关调查时应当出具审计通知书或者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以及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及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所反映情况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及有关业务电子数据的被审计单位,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检查。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和财政收支及有关业务电子数据。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涉及保密工作的预算执行部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对涉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3.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2019)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监督应当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审计监督、绩效监督等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区的市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根据需要听取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预算工作基层联系点等的意见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六、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七、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草案,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反映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人员、资产基本情况以及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本级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级预算科目。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科目和项目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层次和保险项目编制。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分地区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本级部门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回应社会关切,详细说明资金用途、政策依据和实现目标,增强可读性。”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2019)

4. 广东省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

一是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等全过程信息,以及依法合规的收费、政府采购、基建支出等项目信息。
二是落实预算公开时限。
三是突出公开重点,完备公开信息。加大对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转移支付、基层民生支出、地方政府债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预算绩效信息等社会各界较为关注内容的公开。
四是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要求,强化公开考核。

5.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我省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并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我省县(含县级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级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本级地方预算在全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掌握本级财政收支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取权;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地方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地方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地方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省、市、县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并对重点支出资金的到位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延伸审计;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办理结算以及往来款项的清理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
  (八)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对地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信用资金的情况;
  (二)省、市、县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八条 为了做好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各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地方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省、市、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我省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九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市、县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已经实施的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进行预审;在翌年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未审部分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经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不进行预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十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要依法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向同级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本级财政部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的地方预算,本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地方预算;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预算调整方案;
  (三)本级地方预算收支、地方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
  (四)本级财政信用资金运用情况和各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五)本级财政、地方税务工作情况简报和综合性统计年报;
  (六)本级各部门制定的财政、地方预算、地方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七)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八)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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