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基本工资与事业单位固定工资的区别

2024-05-13

1. 机关单位基本工资与事业单位固定工资的区别

下午好,能为您解答是我的荣幸。已为您查询到;1、工资收入方面,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比公务员高。2、保险福利方面,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一般来说,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业单位的人员要好一些。【摘要】
机关单位基本工资与事业单位固定工资的区别【提问】
下午好,能为您解答是我的荣幸。已为您查询到;1、工资收入方面,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比公务员高。2、保险福利方面,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一般来说,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业单位的人员要好一些。【回答】
实施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职级工资制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本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迁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职务工资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回答】

机关单位基本工资与事业单位固定工资的区别

2. 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工资是指 什么工资

很多单位发工资采取的是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的形式。
固定工资,即基本工资,与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无关,一般在工作合同中约定。
浮动工资,即绩效工资,直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相当于奖金。

3. 原固定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待遇

大学毕业,全国几百万的毕业生投入找工作的行列,想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竞争又大。尽管如此,每年依然有无数的大学生奔向“考公”,“考事”的浪潮。为了就是有一份稳定,福利待遇优厚的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究竟是怎样的呢,今天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做个详细介绍吧。

一、 工时制度

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明确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2、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3、在特殊条件下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的其它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后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二、 节假日制度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作出的规定。1949年12月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国务院第270号令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第二次修订。

法定节假日包括四类: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现行规定放假11天。分别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日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休。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八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六一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是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紧张的工作中能得到适当的休整,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而制定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明确,从1991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12月1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部长尹蔚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上述3内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6、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2008年3月14日,西安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发[2008]24号),要求各区县、市级各部门重视带薪休假工作,严格执行休假规定,年初做好休假安排,保证休假制度落实。

2008年9月9日,西安市人事局转发《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人发[2008]101号),对有关事项作了明确。

1、对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2、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其人数(含未休满年休假的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3、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机关、事业单位应对当年退休人员优先安排年休假。

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国家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是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对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探亲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病事假

病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必须住院治疗或休养所给予的假期。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出规定。事假指因私出国(境)、因私处理家庭事务等,目前除因私出国(境)外,对其它事假国家一直没有作统一规定。

(一)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对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作了规定。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二)相关病假待遇问题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1981年第九期人事工作通信)明确:

1、对于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提高幅度可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10%到15%,但提高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由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能提高。

2、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3、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根据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中对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病假待遇作了规定,参事室的参事和文史馆的馆员,不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

(三)事假及待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79]侨内字第30号)规定。

1、申请去港澳的干部、工人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

2、申请出国的干部、工人从取得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

3、干部、工人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的时限,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三个月。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予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补助费。

4、干部、工人以探亲名义申请出境,被批准后,即要求办理离职,或已出境在假期内,由其本人写信或托亲友代理要求离职的,均可允许,并按[78]侨内字第512号文规定发给离职补助费;超过假期后提出要求离职的,可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发离职补助费。

5、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凡属不能享受国务院有关探亲假待遇而请事假的,按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出境无时间限制,但出境时间超过一年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提供我驻外使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四)其它事假

除因私出国(境)外的其它事假,目前国家没有作过统一规定,具体问题由单位依情况处理。

六、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国家为职工处理婚、丧事宜而规定的假期制度。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作了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女职工产假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和省、市政府在政策上都给予了关怀和照顾,在产假及待遇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1988年7月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产假及待遇规定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丧葬补助费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我省的具体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0)5号,财事字(1980)34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亲属。

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一次性抚恤金

(一)机关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2007年5月,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

1、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等不同情况,参照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死亡性质确定,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工作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2008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08]42号)规定。

1、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九、取暖降温补贴

1、取暖费

2、防暑降温费

十、医疗补贴

医疗补贴每人每月20元(其中98年底以前副局以上职务的人员因享受医疗费实报实销,所以不再给予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

从1998年1月起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每人每月60元(市财发〔2000〕285号),财政全额拨款的随退休金发放。

原固定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待遇

4. 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工资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工资的构成: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5. 什么是事业单位工资?

事业单位工资的构成: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一、工资是从调令下来开始发吗
工资不是从调令下来开始发的。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在支付工资的那一天,称为工资日,按照每个公司跟雇员所签定的合同不一样。当月工资一般次月发,有3号、5号、7号、10号、15号等。工资受法律保障,过期15日不支薪称为欠薪,雇员可以追讨雇主。
工资可以分为底薪、佣金、绩效及额外津贴等部分,底薪,是每月每期固定的金额。佣金,是售货员、推销员、地产经纪、旅行社导游等,按其个别员工的营业额,多劳多得的。绩效,是公司员工在劳动中生产的产量额。津贴,包括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交通津贴、房租津贴、电话补贴、餐费补贴等。
基本工资指企业在全面测评职工潜在形态劳动的基础上,结合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在劳动前为职工预先确定报酬标准,供劳动后实际支付工资时做依据的包括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定级升级、工资调整、支付形式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的综合。总结实践的经验,基本工资制度一般有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数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职务等级工资制、多元结构工资制和薪点工资制等几种。因工种、岗位制宜,选择适合其劳动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是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具体组织工资分配的起点和基础。基本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工资标准,只是对职工提供的定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必须在考核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后,运用不同的支付形式予以浮动地兑现。当职工在定额劳动之上提供了超额劳动时,除工资之外,还应另外支付超额劳动的报酬即奖金,当其完不成定额劳动时,则要扣减相应部分的工资。
二、绩效工资制度有怎样的优点
绩效工资制度的优点:
1、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内部管理力度,促进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制、工资基金管理等制度;
2、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和内部成本核算,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3、有利于建立公正、科学、规范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等等。
三、新公务员退休慢病补助金是多少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什么是事业单位工资?

6.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是怎么来的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来源于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包括:
  一、预算收入
  1、一般预算收入:来源主要有: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等非税收入;
  2、基金预算收入:来源主要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墙体材料基金,等等;
  二、预算外收入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费收入、各项预算外非税收入等待。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7. 事业单位工资是怎么构成的?


事业单位工资是怎么构成的?

8.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绩效工资础绩效+奖励绩效。基础绩效占绩效工资的70%,奖励绩效占30%。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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