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如何作废

2024-05-20

1. 发票如何作废

一、发票如何作废1、发票如何作废情况如下:(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发票如何查辨真伪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2、“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3、安装根证书,安装完成后,再次打开发票查验平台,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

发票如何作废

2. 发票怎么作废

发票可以作废的,如果本张发票不使用了,当月的发票从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即可。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如果对方已经开了票,你们也已经付款并拿到税局认证,他方无法单方面的作废,因为作废发票是有条件的:对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 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

发票的作废-什么情况下发票能作废!

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

4. 发票怎么作废

法律分析:
发票作废属于会计处理的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处理规则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发票处理的具体细则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违规处理不仅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更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5. 发票怎么作废

法律分析:1、当月发现错误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发票,双击,然后点击作废就可以了。2、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开具新发票,注意作废的发票联次要齐全,然后盖上公司统一的发票作废章。3、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废的发票,需要在税控系统中输入发票代码。4、然后开具红字发票,最后账务处理的时候把收入红冲掉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发票怎么作废

6. 发票能不能作废

法律分析:发票能作废。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如下:1、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3、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7. 发票作废


发票作废

8. 发票怎么作废

【法律分析】:1.打开电脑,解锁系统。找到开票软件,然后点击进入软件。2.进入软件登录界面后,输入用户密码与证书口令,然后点击登录按钮。3.进入开票软件后,点击页面中的发票作废菜单。4.进入发票作废界面后,选择想要作废的发票。5.进入作废发票界面后,点击页面上方的作废按钮。最后,在弹出的小界面中,点击页面右下角的确定按钮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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