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可以转让吗

2024-05-09

1. 仓单可以转让吗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
  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仓单可以转让吗

2. 仓单是什么

仓单:仓储保管的凭证

3. 什么是仓单

分类:  商业/理财 >> 贸易 
   问题描述: 
  
 我是货代的,我想知道货代中的仓单是什么?有什么用?
 
   解析: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给存货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仓储费用;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具有以下两个效力: 
 
 一、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二、移转保管物的效力。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如果损毁、遗失、被盗而灭失,持仓单人丧失仓单,亦丧失其仓单上记载的仓储物的提取和转让权,存货人应依《民事诉讼法》程序,通过公示催告后确认其权利,并承担应当承担的损失及费用

什么是仓单

4. 仓单是什么

法律分析: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单据。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同时,仓单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不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只有通过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5. 什么是仓单

法律分析: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单据。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同时,仓单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不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只有通过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什么是仓单

6. 仓单是什么?

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中记载了: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等信息。【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7. 仓单是什么

仓单(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

仓单是什么

8. 什么是进仓单

进仓单就是进入仓库的时候单证
这个单是货运公司发给货主,或者是下家物流公司进入仓库时候的许可凭证,通过这个进仓单,才有权利将这批货送入这个仓库通常进仓单上面都会写有仓库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扩展资料: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在仓单中,有关仓储物的有关事项必须记载,因为这些事项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有关仓储物的事项包括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这些事项应当记载准确、详细,以防止发生争议。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在储存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可能发生损耗,如干燥、风化、挥发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仓储物数量上的减少。对此,在仓单中应当明确规定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以免在返还仓储物时发生纠纷。
(4),储存场所。储存场所是存放仓储物的地方。仓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储存场所,以便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提取仓储物。同时,也便于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的起止时间。储存时间在仓储合同中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起止时间,也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时间界限。因此,仓单上应当明确储存期间。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仓单上应当载明仓储费的有关事项,如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如果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已经就仓储物办理了财产保险,则应当将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在仓单上记载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保管人在填发仓单时,应当将自己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填发仓单的地点和时间记载于仓单上,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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