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2024-05-10

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两圈一带”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省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及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省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鄂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鄂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汉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六)军转干部安置处(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七)军转干部综合服务处。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鄂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拟订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和各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承担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省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三)劳动关系处。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厅维稳、应急工作;承担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十四)工资福利处。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承担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五)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七)工伤保险处。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中直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省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省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在鄂、省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二十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离退休干部处(调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调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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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一、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该《目录》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二、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进行查阅。(二)公开形式1、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2、劳动保障服务热线3、各类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4、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5、统计年鉴、统计公报、劳动保障年鉴等。(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书面或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机构递交申请表。(一)提出申请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具体方式有三种: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在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实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2、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二)申请受理受理机构: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受理地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楼行政审批大厅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申请答复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我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介绍

4. 湖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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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政策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74元),现就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五险”缴费基数(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机关事业单位“五险”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均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4〕7号)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间,分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申报缴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四、工作要求(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还未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门槛降低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三、自愿原则新政策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互转,选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政策灵活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 湖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湖北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政策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74元),现就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五险”缴费基数(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机关事业单位“五险”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均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4〕7号)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间,分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申报缴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四、工作要求(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还未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门槛降低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三、自愿原则新政策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互转,选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政策灵活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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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6.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哪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7. 湖北省人社局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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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社保网上查询湖北省直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个人信息查询进入>>>说明:1、本系统现仅提供湖北省省直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信息查询;2、初始密码为6位出生年月(如197801),首次登陆时请您修改密码;3、注:出生年月为原单位申报的档案出生年月,若有不符,请联系单位核实。2、《湖北省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湖北省军转干部退役金查询[湖北省社保查询数据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湖北省社保电话查询湖北省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27-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湖北省社保窗口查询3、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湖北省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华银大厦18楼邮编:430071

湖北省人社局社保查询

8.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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