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2024-05-08

1.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2.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
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
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
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
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
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
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
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
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
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
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
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
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3.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4.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5.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6.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其他违规行为。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7.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业主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总则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
  (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
  (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
  (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
  (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
  (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在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前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前期办),是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由市(地)或省级有关部门向省重点办和省前期办提出申请,由省重点办和省前期办汇总并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凡列入省五年计划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为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后,转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其他特殊项目,经省重点办初审并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增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省重点项目实行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某些公益性项目除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必须由投资者按国家公布的资本金比例认缴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新上项目在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织项目法人筹备组;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法人未经工商登记,资本金未按时到位,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经营性项目还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等,均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程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