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多少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

2024-05-16

1. 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多少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维持担保比例300%指的是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同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值必须维持在300%。因为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没有达到150%,必定会遭到强制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大于150%是安全的,大于300%的话,客户就可以提取保证金,但取出部分资金该信用账户担保比例仍就不能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都是有一定的限制要求的,就拿维持担保比例这块来说的话,一旦投资者融资账户的担保比例没有达到150%,还迟迟不追加保证金的话,担保比例140%时就开始处于警戒状态了,达到130%后会被强制平仓的。举个简单例子来说,小张以100万资产融资借到200万以后,又融资了100万,那么此时他的担保比例已经到了(100+300)/300=133%,这时候投资人是会收到证券公司的警告函,要求投资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如果小张在两个交易日后还是没有追加缴纳保证金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的,就会被融资公司强行平仓,从而来降低融资公司的风险。拓展资料:1.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和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财务公司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2.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投资外汇保证金的优点:投资目标是国家经济,而不是上市公司业绩;炒外汇是双边买卖,可买升可卖跌,可避免其中之规限;可以进行保证金方式交易,投资成本轻;成交量大,不容易为大户所操控。

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多少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

2. 保证金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哪有融资的作用,按照规定是严格禁止企业利用银行票据达到变相融资的目的的,人行和银监会对这种融资行为监管得很严,隔三岔五地查的。(银行承兑汇票起到的主要作用是延迟付款。)
对于一些条件比较好的企业办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可以采用差额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方式甚至信用方式都可以,你可以跟银行谈谈。

这其实是银行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的一种做法。 

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信用工具,银行一旦签发、承兑,就在法律上产生对持票人到期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明的金钱的义务,承兑银行不能因为申请人是否在票据到期前将票面所载明的金额交存承兑的银行,而拒绝支付。 

这样一来,一旦承兑申请人恶意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无力清偿票款,承兑银行将形成损失。所以,银行要求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以避免为此造成损失。保证金的多少,一般是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来决定的,最少的要求时30%,并且要另行提供担保。但是,现在的信用环境极其恶劣,迫使银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使能够提供100%的保证金,也不是谁也可以得到承兑的,起码的要求是在承兑的银行有基本账户,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提供100%的保证金或者全额存款质押担保,并在其授信的额度之内,才能获得。

3.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 、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 和 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 控制 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 投资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在投资者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 融券的规模就越少, 财务杠杆效应 越低。拓展资料融资融券可用保证金出现负数时,只会影响到您新开仓权限,也就是不能借入新的负债和股票,只有维持担保比例降低到一定比例,比如130%的时候,您才需要追加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物。可用资金是负数,还要看你的保证金是亏了多少,银行通知你去加保证金,如果没有加,那到下个交易日,会给你平掉。  我给您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小明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后,转入10万现金作保证金,随后他先是融资买入10万市值的股票A,这时按照股票A融资100%的保证金比例,可用保证金余额要扣除10万,扣完后可用保证金余额就为0元。  然后小明再用转入的10万现金,继续买入10万市值的股票A,因为股票作为保证金要经过折算,按照70%的折算率,10万市值的股票A只能算作7万保证金,此时7万的保证金余额扣除第一步融资买入所需的10万保证金,可用保证金就变成了“-3万”,但此时的维持担保比例是:20万市值股票A/10万融资负债=200%,远高于130%的追保线或平仓线。了结融券合约包括券的数量及融券费用。 买券还券后留存资金在账上待晚上清算扣息,合约状态由“未偿还”变成“已偿 还”。注意若融券券种有权益,还需要补偿相应的权益(股份及资金),合约才算了结。融券合约偿还需关注【融券合约查询】中的“未还融券数量” “融券其它费合 计” “应付权益补偿数量”“在途权益补偿数量”“应付权益补偿金额”“在途权益补偿金额”。

保证金比例

4. 可提取保证金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法律分析:可提取保证金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300%,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5. 可提取保证金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法律分析:可提取保证金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300%,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可提取保证金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6.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案情? 某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万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万元。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产生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万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万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7.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案情? 某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万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万元。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产生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万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万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8.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案情? 某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万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万元。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产生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万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万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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