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北扶贫政策有哪些

2024-05-16

1. 2020年湖北扶贫政策有哪些

1.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1.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第十八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第二十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第二十四条 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第二十八条 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 *** 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 *** 采购和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
 
 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我国对于扶贫政策现在有哪些具体的政策要求 
 关于扶贫政策的规定,首先是在2013年12月18日,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3〕25号),该通知明确提出要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 *** 、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形 成扶贫开发合力,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
 
  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 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 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 (2)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 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 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 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 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3)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工作基础上,普遍 建立驻村工作队(组)制度。 可分期分批安排,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 (组),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把驻村入户扶贫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特别是青 年干部的重要渠道。驻村工作队(组)要协助基层组织贯彻落实党和 *** 各项强 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落 实保障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实现驻村帮扶长期化、制度化。 (4)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各级 *** 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投入,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 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把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 价结果相结合,探索以奖代补等竞争性分配办法。
 
 简化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审批权 限原则上下放到县。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和相关涉 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5)完善金融服务机制。 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快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增 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贫困村资金互助 组织。
 
 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增加财政贴息资金,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进一 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推 动金融机构网点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延伸,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加快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发展农业担保机构,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改善对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
 
  (6)创新社会参与机制。 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制度。
 
 充分发挥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在社会扶贫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各民 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 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
 
 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形成有效协调 协作和监管机制。 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 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
  3.国家的扶贫政策是什么 
 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仍相当严重。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目前全国的扶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其主战场在少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之所以长期贫困,一是自然条件恶劣;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滞后作用;三是地理环境封闭,信息闭塞;四是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十分缓慢。
 
  为了打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战,早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党委、 *** 要高度重视和努力,认真制定新的特殊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注意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另一方面,中央有关部门继续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重点扶持。 现有的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
 
 (1)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可优先予以照顾。(2)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资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3)信贷部门对解决群众温饱确有成效的农林牧开发项目,视其生产周期,在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放宽贷款条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的进度及时到位。(4)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贸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生产生活必需的一些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
 
  以上政策,国家已经实行,并且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持不变。

2020年湖北扶贫政策有哪些

2. 湖北省扶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扶贫,主要是指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给予资金、物资、科技、文教、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其脱贫致富。
  本条例规定的扶贫对象,是指国家定的贫困县(市)和省定的贫困县(市)、乡(镇)、老区乡(镇)。第三条 扶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和贫困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扶贫工作负总责,保证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扶贫任务。第四条 扶贫工作应贯彻执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省人民政府和贫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扶贫计划,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特困地区,应组织移民、搬迁,实行异地开发。第五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综合管理本行政区的扶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协助制定扶贫工作计划,建立项目库,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所属扶贫资金,协助组织社会扶贫活动,协助银行和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回收到期资金。第六条 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脱贫致富。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及其他扶持。第二章 资金投入和使用第八条 扶贫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扶贫投入、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和省交通、水利、电力、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筹集的扶贫资金及其他方面的扶贫资金。
 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按国家扶贫投入的30-50%配套安排,市(地)、州、县(市)财政投入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开发贷款。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应向贫困地区倾斜。第九条 各种扶贫资金应集中用于没有解决温饱的地区。扶贫项目应覆盖到贫困户,效益应落实到贫困户。
  (一)财政资金和从省直部门筹集的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修建乡村道路、基本农田、饮水设施和农民技术培训等。
  (二)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效益好,能带动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相关的加工业等。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基本农田、水土保持以及修建贫困乡(镇)道路、饮水设施等。
  (四)国有商业银行扶贫开发贷款主要用于省定的贫困县(市)和贫困乡(镇)。
  (五)其他扶贫资金用于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项目。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脱贫无关的项目。第十条 各种扶贫资金应相互配合,配套使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所有扶贫资金,一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省下达到市(地)、州、县(市)的扶贫资金和项目,由市(地)、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论证报告、有关批件、立项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一经下达,应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上报批准。
  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综合考核指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扶贫办、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应跟踪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指标考核。第十四条 扶贫专项贷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和利率,并及时、足额到位。不得随意缩短贷款期限,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准贷前扣息,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应放宽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小额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
  实行贷款使用责任制,坚持到期还贷。第十五条 项目的分级管理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及其开发项目和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由县(市)扶贫办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应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扶贫资金。第十八条 各级扶贫办负责统计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3. 湖北省奖励扶助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必须登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在不同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所在村委会登记申报。2、未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本人及配偶户口性质均为农业户口。3、鉴于我省已在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原属于农业户口,由于城镇建设、工程建设、三峡移民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或村居合一的村委会、且有承包责任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往年农业税纳税票据)、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这类人员可按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4、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申请人的配偶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为死亡。5、离婚现无配偶的,离婚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6、因个人原因导致户籍性质“农转非”的,无论是否具备奖励扶助的其他条件,均不能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7、原省属国有农垦企业的农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职工身份、符合条件纳入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包括现已参加和未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范围;对于其他不符合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但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民,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湖北省奖励扶助政策是什么

4. 湖北省十条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持老区建设的行为,促进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老根据地。
  扶持老区以乡镇为单位,具体扶持对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第四条 扶持老区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老区建设促进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扶持老区建设,积极参与老区投资开发、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等促进老区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老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通过各种途径,扶持老区建设,促进老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被扶持的老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充分利用扶持老区的优惠政策,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尽快改变落后面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预算的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省级财政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投入,在原预算安排的基础上每年递增一定数额的资金;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对老区建设的财政投入。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安排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出资数额列入计划,按时拨付到位。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农业、科技、林业、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每年下达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扶持资金,应当对老区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金融机构对于国家安排的扶贫信贷资金,应当安排部分用于老区的农民增收、财政增量的产业开发和资源开发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包括中央下拨财政扶贫资金中的扶持老区发展的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饮水、用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科技等社会发展事业建设。
  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由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扶持老区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申请扶持项目的,由项目承办单位论证后向县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逐级审查后,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老区建设扶持项目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审批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扶持老区建设的单位,不履行扶持义务的,对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实施扶持项目和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扶持老区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截留扶持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扶持老区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5. 湖北省奖励扶助政策

【法律分析】1、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必须登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在不同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所在村委会登记申报。 2、未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本人及配偶户口性质均为农业户口。 3、鉴于我省已在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原属于农业户口,由于城镇建设、工程建设、三峡移民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或村居合一的村委会、且有承包责任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往年农业税纳税票据)、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这类人员可按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4、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申请人的配偶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为死亡。 5、离婚现无配偶的,离婚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6、因个人原因导致户籍性质“农转非”的,无论是否具备奖励扶助的其他条件,均不能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7、原省属国有农垦企业的农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职工身份、符合条件纳入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包括现已参加和未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范围;对于其他不符合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但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民,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湖北省奖励扶助政策

6.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第三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群众自立、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第四条 全面做好农村扶贫工作,并将国务院确定的农村扶贫重点县(市、区)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重点县(市、区)、乡(镇)、村列为农村扶贫重点范围。
  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第二章 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工作负总责。
  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农村扶贫目标、建设任务及对口帮扶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完成。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农村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农村扶贫项目库,督促实施农村扶贫项目;
  (三)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四)协调、督促农村扶贫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协助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
  (六)承担农村扶贫的其他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规划。
  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统筹、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各级财政应当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争取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和发达地区对口支持等工作,组织实施帮扶和协作项目。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省直部门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制度。省直扶贫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县(市、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监测和扶贫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负责贫困监测工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事项。有关地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支持扶贫基金会、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其他扶持。企业捐资、捐物参与农村扶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三条 鼓励教育、科技、卫生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参与农村扶贫。第十五条 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用于农村扶贫。

7. 湖北省级贫困县

湖北国家级贫困县名单 
湖 北 25 十堰市: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 
孝感市(2):大悟县、孝昌县 
黄冈市(5):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英山县、罗田县 
黄石市(1):阳新县 
宜昌市(2):秭归县、长阳县 
恩施州: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恩施市、宣恩县、来凤县、成丰县、鹤峰县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级贫困县

8. 湖北省现在都有哪些惠农政策?

农民朋友们: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新世纪连续8年出台了扶持“三农”的一号文件,并颁布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现将2011年执行的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粮食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02元、107元、128元,比2010年分别提高9元、10元、23元。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95元、93元、93元,比2010年分别提高5元、7元、7元。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早稻15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棉花15元/亩、油菜10元/亩、花生10元/亩、花生良繁基地10元/亩、马铃薯原种100元/亩。
    三、粮食直补。根据市县政府确定的补贴品种和上年的种植面积,按照一定的补贴标准,由市县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通过“一折(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四、农资综合补贴。根据市县政府确定的补贴品种和上年的种植面积,按照一定的补贴标准,由县市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通过“一折(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五、农村义务教育补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六、减免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减免学费。
    七、农民负担。(1)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2)每个劳力每年承担10个工为上限,农民愿意出资的,折资标准为每个标准工日5元至8元。(3)取消易涝地区县乡两级农业排涝水费。村组排涝水费每年每亩不得超过5元,由村组负责收取使用。目前我省11县(市、区)县乡排涝水费已经取消,分别是松滋市、石首市、公安县、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洪湖市、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沙洋县。
    八、农机具购置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按照同一标准实行补贴,财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30%。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在“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布。
    九、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能繁母猪“应保尽保”。对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具体是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饲养户负担20%。
    十、户用沼气池补贴。新建8-10立方米农村户用沼气池,中部地区每户1200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户1500元,省级每户配套300元。
    十一、太阳能热利用补贴。太阳能热水器,每户一台,每台补助1000元,高效生物质炉,每户一台,每台补助600元,在退耕还林地区实施。
    十二、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等扑杀补贴。每头扑杀生猪核定价格600元,由财政承担480元,养殖户(场)负担120元。
    十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杀补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杀补贴标准及分担比例:鸡、鸭、鹅等禽类按10元/只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四、生态效益补偿金。从2011年开始,属于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5元、集体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市县级以下地方生态公益林,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偿基金。
    十五、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补助。从2010年开始,我省利用3年时间,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依据中央政策,每户一次性补助2万元。
    十六、油茶产业发展补贴。目前,我省麻城、阳新、黄陂、谷城和通城纳入国家补助范围。计划内的补助标准:每亩200元。
    十七、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3个月以内的就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
    十八、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十九、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元至800元,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以及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至1200元,具体按《湖北省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表》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助。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不低于240元/人,其中个人筹资40元/人。
    二十一、新农合即时结报。在省、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医药费用报销。
    二十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年各发放720元奖励扶助金。
    二十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合法收养的夫妻,女方满49岁后,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未合法收养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后,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扶助金。
    二十四、农村五保供养。我省2011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210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600元。
    二十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家庭。保障档次分三等,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参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确定。
    二十六、继续实行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凡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指定规格和型号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不高于销售价格13%的直接资金补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补贴范围是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二十七、实行摩托车下乡补贴。农民购买符合条件的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每户农民限购2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二十八、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我省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为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欢迎农民朋友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有疑问和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核实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