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董事会的几个问题,

2024-05-14

1. 关于公司董事会的几个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回答是否定的
股东会可以选举股东担任公司董事,也可以选举非股东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通过体系解释予以说明,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这些都是职业经理人的职责,不可能所有公司的这些岗位都由股东来担任,所以选举部分职业经理人作为非股东董事进入董事会是在所难免的,事实上现实中很多公司也是这样操作的,这样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谈合同的时候相对方一般不会要求非股东高管个人以其个人财产提供担保。
职工董事与一般董事的区别仅仅是产生途径不同,职工董事是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区别不在于是不是股东。
关于第二个问题:答案也是否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没有董事会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的流程都走不完。
关于第三个问题
此时执行董事一人就等于是董事会的作用,实际上是省去了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但是也不至于造成执行董事一人独断,因为重要事项还是有股东会把关呢。
关于第四个问题
执行董事是和非执行董事相对的,执行董事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董事,比如担任高管的某一股东董事或者虽然担任高管但是是聘请来职业经理人董事,执行董事并不是和董事会相对的,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既不设董事会也不设执行董事,公司法允许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执行董事是鼓励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类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双层议事结构以最大限度的释放公司的经营活力。
所以不存在有股东会是否还可以设立执行董事吗,执行董事有人数限制吗这样的问题

关于公司董事会的几个问题,

2. 董事会的一些问题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1、一般不可能;董事董事,能把做大挣钱,股东就会支持。另外,持有最多股权也可以直接影响;
2、是。一般会根据两种情况:A、股权大说话;B、董事会成员表决确定。
3、那是当然。一般,资金大的项目、重要人员的变更、改革等影响了公司的发展,才会立行招开董事临时时大会;
4、不一定。但一般都有参与的资格。
5、董事成员。可以在集团公司上班,也可以自行开其他公司或其它业务……也可以只是一个投资者,就如买股票一样的性质。就是多与少的关系

3. 董事会相关问题

决议上签自己的名字,但需要注明是代理谁签字,并将委托书附在决议后,非董事参加的决议,程序上有瑕疵,是可以被撤销的。并非一概无效。
董事确认的通讯方式,通讯记录(比如EMS单),或者其他通知的证明
股东辞职和退股没有必然关系,退股的方式一般是股权转让,也有特殊情况下的公司回购,有限公司转让依章程,无特殊规定,即对内自由转让,对外需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公司也是先依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即可自由转让。
股权证要发的,每次股东大会前10天收回,股东大会后统一发回。

董事会相关问题

4. 董事会的关系

与股东大会的关系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5. 董事局与董事会的区别

法律分析:董事局:一般使用于特大型企业的集团整体,也就是总董事长。董事长可以是集团的也可以是自公司的董事长。如果说董事局主席兼董事长就是说它既是集团公司的总董事长,也是部分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局主席和董事长都由股东会任命。董事局是由多个董事组成,公司里事务和管理都由董事负责。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局与董事会的区别

6.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与董事会董事的一些问题

董事会作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是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董事会由各董事组成,董事通过行使董事权利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因此在选择公司董事时应该根据公司的发展业务方向以及未来的公司发展,经综合考量后进行选择,根据董事的身份不同分为职工董事和非职工董事,产生方式如下:1、一般的公司,非职工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2、属于职工董事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 董事局与董事会的区别

董事局和董事会两者其实没有区别。董事局就相当于企业的董事会,董事局主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局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集团公司、跨国公司等较大的公司设立董事局。公司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局负责,相当于总经理。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董事会有以下三大职能: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局与董事会的区别

8. 董事会如何产生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董事会如何产生 传统的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按照这种理论,董事会是股东会的 代理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受股东会的委托管理公司的事务。因此,各国 公司法 都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任和解任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则居于股东会之下,受股东会支配,对股东会负责。但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有机体”理论代替了传统的“委任”理论。依此理论,公司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由同家法律赋予的,并非来自股东会的委托。据此,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出现了削弱股东会权力而强化董事会权力的趋势,以不同的方式,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划归董事会行使。例如1937年的《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的领导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是公司的章程还是股东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对公司业务拥有的专属领导权。1993年《公司法》在配置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时,忽视了现代公司法的这一发展趋势,配置给股东会的权限很大,甚至包含了一些本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等。我国2005年《公司法》则强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二、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 公司章程 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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